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經過都市計畫劃設保留做為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學校、機關、集會所等,以及公用設備,如自來水、變電所、污水處理場、焚化爐等所需要的土地,是根據人口及產業分布,以及預測未來二十五年的發展需要,在適當的地點,所預先劃設的。
       這些土地絕大部分是私有的,都市計畫經法定程序核定公布實施後,就受到使用管制,就不能跟一般建築用地一樣建築使用。政府則應逐年依都市發展的需要,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的價格補償取得後,建設各類公共設施。
      問題在於政府往往因財力有限,劃設保留地後,卻遲遲不徵收,而鄰近的土地則以指定或指示建築線的方式,不待公共設施建設完成,即行建築使用。也就是私人建築在先,公共設施興建在後。因此,一方面是累積龐大的未徵收保留地。
      另一方面已建成地帶動地價的上漲,保留地地價逐年調整,所需補償費用成為天文數字。而保留地長久受到使用限制,地主欲售無門,又因一線之隔,與鄰地有鉅大的利益差別,地主的不滿可想而知,這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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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解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創設容積移轉制度,擴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內政部指出:未取得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共一萬六千四百餘公頃(未含北高兩市既成道路面積),根據八十六年的公告現值估計,徵地支出最少六兆新台幣。張博雅部長日前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全都徵收,恐需消耗國庫十一兆的經費!所以容積移轉是一個「救急又救窮」抒解財政壓力的作法, 沒有全盤了解都市計畫的蛋頭學者,請勿亂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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