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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市公共設施容積移轉規定比較
項目
台北市      
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台北縣
台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送出基地
     古蹟及歷史建築定著之私人土地
     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範疇、有條件、有優先順序)
     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建築土地。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無範疇、條件與優先順序)
接受基地面積   >1000㎡   >300㎡
接受基地條件
     基地位捷運站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且需臨八公尺已開闢道路。
     基地半徑四百公尺範圍內有已開闢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上公園綠地,且臨15公尺以上已開闢道路;或臨兩條已開闢道路,期中一條寬度達12公尺。
     面前八公尺以上道路
     連接道路面寬八公尺以上
 
容積移出計算方式A×B/C×D A×B/C×D
容積移入上限
  ≦基準容積率50%
(包括都市更新、都市計畫變更等其它獎勵容積)
     ≦基準容積率100%
(包括都市更新、都市計畫變更等其它獎勵容積)
            註:A為送出基地面積,B為送出基地平均公告現值,C為接受基地平均公告現值,D為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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