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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應由政府收購的發展權或由政府成立發展權銀行協助保留地地主,現在有民間業者願意經營,政府不思輔導還一再打擊,不知道是何邏輯?

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若設有持有年限限制,有違自由經濟市場機制,法律保障人民財產不管經由買賣、贈與或繼承,都有自由處理權,即使土地掮客收購公共用地,只要合法投資賺取合理利潤,應一視同仁不該訂定有違憲疑慮條款,不設限鼓勵容積移轉將有助於都市更新,且資本市場的運作精神即,原始地主可自由選擇買主,以最滿意的價格賣出,順利變現,不乏有土地代書解決地主經濟困難的狀況,

惟訂定土地被保留年限而對應不同程度的容積移轉數量,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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