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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我國所得稅及土地稅制長期不健全,買賣炒作房地產賺得差價之資本利得幾乎完全不必繳交所得稅,以致助長房地產投機及人為炒作,造成近年來房地價格高漲,人民無力購買自用住宅,形成極大民怨

     我國所得稅法雖然規定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房屋交易所賺價差,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稅。但一般住宅土地交易,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依漲價數額倍數課徵一定比例之土地增值稅,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看似公平合理,實際卻因為相關制度運作機制,無法見到帳價歸功的成效。

     土地增值稅因為採用「土地公告現值」之方式計算土地增值稅,以致「土地交易市價」與「土地公告現值」完全脫節。一年內之房地交易,即便賺取數倍之價差,若細心從事稅務規劃,房屋土地之交易價差則可合法完全避免繳交所得稅。

     問題何在?因我國與房地產相關之地價稅、房屋稅、土增稅、房屋交易所得稅、契稅以及印花稅等,全部都按政府公告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現值課稅。而政府等相關公務機構就土地徵收、土地價購及相關補償亦係參考政府公告之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現值。

     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以及房屋評定現值之調整機制則完全由組成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少數人把持,因此要排除地方民意代表為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民代及地方政治勢力自然不會介入長期把持,形成地方金權政治;不致使房地產價格及相關稅制扭曲變形,使地方政府得以徵收空地稅抑制房地產炒作。

     各級政府執政團隊應該不要因選舉而投鼠忌器,對上開組成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做改革,要修法排除民意代表為等少數人把持地方金權政治勢力,要對於我國上開房地產價格及相關稅制之核心問題進行基礎性之改革,以去除地方金權政治勢力對於房地產價格及相關稅制之定價權力,讓房地產稅制儘可能回歸交易實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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